校实验发〔2019〕3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合理配置有限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使用优先保障学校重点需求,按照“设施公开、自主申请、有偿租用、高效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使用效能,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具体指南校区科研温室(一、二、三期)、南校区农科楼人工气候室、种质资源库、冷库。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规划、使用需求和资源占用情况,做好相关申请、分配、维护和退租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对公共科研条件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必要时可引入专业机构保障运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服务保障。公共科研条件设施的大修及升级改造由学校通过专项统筹解决。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组织公共科研条件设施使用人员培训,确保使用者按照规范正确使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做好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公用区域安全管理与卫生,营造安全、文明的科研环境。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提出学校公益性种质资源保存,重大项目、重点人才保障等使用需求,在满足以上需求的基础上,公共科研条件设施面向校内开放,学校在编在岗科教人员均可申请使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延续性和阶段性需求,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分为长期租用和短期租用两种模式。长期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可续租;短期租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一个作物生长周期),到期后原则上不能续租。租用人在租期内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租。
第十条 科教人员提交申请后,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根据不同类型公共科研条件设施租用情况和申请先后次序分配。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1)未租用同类型科研条件设施的申请人员优先;
(2)已租用同类型科研条件设施的申请人员次之;
(3)同等条件下,按照申请次序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分配、续租与退出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向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提交相应类型公共科研条件设施使用申请,申请获批后填写使用结算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租用费划转手续。
(2)申请人持结算凭据到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办理公共科研条件设施租用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公共科研条件设施采用预付费电表,租用者使用前需到后勤服务中心自行办理购电手续。
(4)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到期如需继续长期租用的,需提前两周办理下一租期费用划转手续。
(5)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到期需退租的,应提前告知管理人员,清理实验物品,恢复科研条件设施内部原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后退租。
(6)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经明确告知,仍拒不腾退的,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清理。
(7) 在租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租用公共科研条件设施使用权: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私自转租的;私自改建的;多次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第十二条 租用者须遵守公共科研条件设施的各项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并爱惜科研条件设施,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租用者承担。
第十三条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原则上不能自行改造,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须报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所需费用及改造后相关设施维护维修费用由租用者承担。
第十四条 租用人应保持所租用公共科研条件设施内部整洁卫生,须及时将产生的废弃物分类运送到学校指定地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收费由计划财务处设立收入账户,收支两条线,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1. 科研温室:5元/月·平方米,附属用房:10元/月·平方米;
2. 种质资源库、冷库:40元/月·平方米;
3. 培养架型、顶置光型人工气候室:80元/月·平方米;
为充分提高公共科研条件设施使用效率,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计划财务处可根据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50%。收费标准调整超出以上范围时,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收费用途
公共科研条件设施收费主要用于维护维修,配套设备购置、聘用人员工资及运行管理(纯水、劳保耗材、标识标牌、环境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温室管理办法(试行)》(校实验发〔2012〕323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温室类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实验发〔2014〕89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工气候室、种质资源库、冷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发〔2016〕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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