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培训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由10~15名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安全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
第四条 督导组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长期从事实验室相关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三)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能够履行安全督导工作职责;
(五)身体健康,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督导组专家由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系、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推荐或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提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审定,学校聘任。
第六条 督导组专家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连续3个月不参加督导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聘期内的督导工作,终止聘任,同时增补督导专家。
(一)安全督查。对校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并确认整改结果;
(三)安全培训。参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四)安全评价。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的评选和评比;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入实验室检查、督导。
(二)调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档案,调查了解实验安全各环节实施情况。
(三)制止实验室中正在进行的违反实验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反映实验室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六)参加实验室安全理论学习或专题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导组工作水平。
第九条 督导组工作基本要求
(一)督导组应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二)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组工作会议,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三)督导组的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检查的频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督导组专家使用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工作时应佩戴督导证。
(五)督导组检查应坚持“发现隐患,跟踪整改,确认整改”的工作流程。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将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反馈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并整改。对妨碍或拒绝实验室安全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运行经费纳入年度实验室安全业务费经费预算,学校督导组专家工作津贴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发放,标准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保证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暂行)》(科研〔2016〕26号)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