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离岗。
2.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协调好有关工作,确保业务办理不留空档。按照程序及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因公出差,必须征得处长同意,并告知处室其他人员和综合科。
4.请假1 天以内者,由科长批准;请假在 3 天以内者,由主管副处长批准;请假在 15 天以内者,由处长批准;请假在一个月以内者,由人事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5.上班期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网上购物、玩游戏及看电影等)。
6.处领导请假、出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
(2)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
(3)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
(5)由于打架斗殴不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者;
(6)国家法律、法规,校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旷工者,报送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